鲁府法发〔2012〕14号
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全省推进市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法制办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全省推进市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精神,扩大试点范围,推进市、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市、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结合全省“行政程序年”活动,2012年底前17个设区的市政府和有条件的县级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行政复议职权,逐步实现行政复议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集中行使。
二、方法步骤
(一)做好动员准备工作
1.认真学习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精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贯彻落实全省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开展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试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一般由政府法制、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负责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组织协调。
(二)制定试点工作方案
1.科学、合理地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职责范围、组织形式、运行机制、集中行政复议权范围、工作步骤等具体内容。
2.明确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范围,确定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单位名单,实现行政复议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集中行使。
3.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统筹规划,对所属县(市、区)试点工作进行协调调度,确定县级试点范围。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市、县两级试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4.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研究审定,形成会议纪要。
(三)规范审查报批程序
1.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17个设区的市政府已全部纳入试点范围,确定为试点单位,新增市级试点单位不再单独报省政府审批。
2.设区的市政府申报内容及程序。试点工作方案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市法制办报省法制办审核并转报国务院法制办备案后,组织实施。报送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法制办呈报函;
(2)市政府试点工作方案2份;
(3)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份。
3.县级政府申报内容及程序。县级政府的新增试点单位申请与试点工作方案一并进行。县级政府申请新增为试点单位的,要向所属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法制办,由省法制办统一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政府请示;
(2)县级政府请示;
(3)县级政府试点工作方案3份;
(4)县级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份。
4.集中行政复议权申报内容及程序。拟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试点单位,由政府提出申请,逐级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政府请示;
(2)县级政府请示(拟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试点单位为县级政府的);
(3)试点工作方案1份(应包括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范围和单位名单);
5.对试点工作各审批环节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审批,由各市法制办负责本地区申报材料的汇总和集中办理,并于5月10日前完成上报工作。
(四)试点工作全面实施
1.召开成立大会,宣布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委员组成、人员构成、组织形式、运行机制、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范围等事项。
2.加强宣传,召开新闻发布会,综合运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加大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宣传力度,让公众知晓新的案件受理模式和操作方式,熟悉新的申请方式和管辖机关,确保行政复议渠道畅通。
3.完善工作制度,制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议事规则、委员守则等工作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审理、调查、听证、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等工作规程,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各项制度健全,运转协调、高效。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义务,对行政决定文书进行梳理和规范,根据本地区试点工作的要求,明确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为当事人及时、正确地选择救济渠道提供方便。加强与部门的工作衔接与配合,做好相关行政复议申请的移交、转交。
(五)组织总结检查评估
1.9月下旬召开全省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座谈会,交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工作进展。
2.省法制办于第四季度组织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重点对试点工作中的机构组建、制度建设、案件办理、人员配备、经费以及场所、设施保障情况等进行检查考核。
3.年底召开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试点工作作为全省“行政程序年”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本级政府2012年度工作重点,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把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督促试点工作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监督指导。省法制办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试点工作的开展,各市法制办负责做好本地区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各试点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委员会设立、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试点工作情况定期向省法制办报告。
(三)促进完善提高。各地要及时对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进行总结,做好对试点成果的跟踪、调查和分析,发挥试点成果对行政复议整体工作的带动提升作用,促进行政复议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编辑 马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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