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权向法院起诉 求公正请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以法为本,以情辅法,法情并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防止民事案件转化成刑事案件,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收到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日前,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支持和解即被告路琳给付原告郭靖3000元,其他法律责任互不追究,终止该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和好如初。 路林、郭靖系河北献县同乡,自1991年建立就有业务关系:路林在外地销售建筑仪器,而郭靖在家乡生产建筑仪器,往来中常有赊欠,路林很少回家乡,一般由献县天顺物流公司张明代为提货。由于二人诚实守信,互相支持,双方取得了共赢,事业的共同发展,也使二人建立了颇深的感情。但是,2011年以来,二人均转变了经营,原有业务已近停止。于是二人决定进行结算,经过核对,二人对郭靖持有的一张提货单产生分歧,提货单载明“2009年11月5日,路林购买郭靖建筑仪器5套,价款9500元”,发货人“郭靖”,提货人“张明”收货人“路林”,但是,路林对这张单据不认可,情绪也颇为对立。因协商不成,二人决定公断,由郭靖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路林给付货款9500元,并承担诉讼费。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并支持了郭靖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路林给付郭靖货款95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收到判决后,郭靖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路林收到判决后,不服判决,但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于是依法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让法院再审此案维护其合法权益。收到抗诉申请后,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提货单由发货人制作,虽言称该提货单由张明物流公司人员提货,但称是自己经办人制作,没有委托人张明的签名,也没有收货人路林的签名,张明、路林对该提货单不认可,认为判决认定“2009年11月5日,路林购买郭靖建筑仪器5套,价款9500元”缺乏证据证明,符合抗诉条件。 当事人都认为,案件的处理关乎其自身的声誉和形象,然而,检察院办案人员认真分析了二人的业务往来经历、纠纷的起因等,且提货单纸张较旧,字迹也与其他2009年提货单字迹相近,认为由于路林在外收货,经常委托张明提货,提货单记载的内容也有真实的可能,只是手续不完备,为使当事人消除分歧,化解矛盾,友情为重,着眼未来,减少诉累,于是对双方进行了思想疏导、法律宣教和心理访谈,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了“由路林拿出3000元给郭靖,其他法律责任相互不再追究,此纠纷即为和解结清”。双方也认识到其自己在产生此次纠纷中所存在的过错,为了集中精力搞好自己现在的生产经营,珍视多年来的友谊,决定予以和解。郭靖守到3000元后,向法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尔后,路林也向检察院提出了撤回抗诉申请。 检察机关以法为本,以情辅法,法情并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防止民事案件转化成刑事案件,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收到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