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院发布涉股东出资纠纷典型案例 股东个人承担公司债务多与出资义务履行不当相关

2023-09-20 16:32:02 来源:法治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9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涉股东出资纠纷典型案例。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实践中发生的公司股东最终被认定由个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多数都与股东出资义务履行不当直接相关,其中存在未实缴,股东加速出资;公司不当减资,股东补充赔偿;一人公司股东滥用权利,被诉承担连带责任等多种情形。

  在通报的股东未实缴出资案例中,债权人起诉涉案企业并胜诉后,在执行阶段发现该企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企业两位自然人股东认缴出资额500万元,出资时间远在16年后,而实缴出资额为0元。为此,债权人将两位股东诉至法院,以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为由,请求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直接追加两位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并在股东资格未实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张彤表示,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允许股东将自己的出资义务延后履行,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逃避自己的出资义务。特殊情况下,当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并且濒临破产,为保护其他市场主体,特别是债权人的正当权益,股东应当立即充实公司资本,以此保护债权人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合理信赖。

  结合所发布的典型案例,西城法院还向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分别做出了提示。建议股东合理安排注册资本的认缴金额与实缴时间,保证出资满足公司的经营需要及偿债能力,并注意自己的出资维持义务,避免发生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通过合规管理尽可能避免有限责任制度和股东权利被滥用。作为债权人则应该谨慎选择交易对象,通过公示信息和其他公开信息审查交易相对方的偿债能力。如果债权人以债转股方式投资目标公司的,也要注意兼顾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魏涵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