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庭令》破解“不出庭”僵局

2023-10-13 16:55:16 来源:法治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如你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案件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的,人民法院将作出不利于你方的认定,你方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不久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向一案件当事人发出了该院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以下简称《到庭令》),法院要求被告陈某本人于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法庭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据悉,祁东县法院受理的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已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但被告陈某本人两次均未到庭,仅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其代理人对一些主要事实并不清楚,导致案件的部分关键事实未能查清。法院考虑到陈某本人最为了解事实,为尽可能查明案情,向陈某发出了《到庭令》。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从2022年开始,我国多地法院开始陆续向当事人发出《到庭令》。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到庭令》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开始应用的一种新型法律文书,有助于破解当事人本人"不出庭"僵局。

  从口头通知到文书督促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当事人本人因各种原因不愿或不能到庭参加法庭调查,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但民事案件本身即存在着大量需要向当事人本人核实的案件细节,而当事人本人不到庭,诉讼代理人又对相关事实和细节陈述不清,会导致部分事实无法查明,法官庭后需花费大量时间与当事人联系核实,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也易导致庭审调查流于形式。

  根据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当事人陈述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辅助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待证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当事人存在消极应诉的情况。

  记者调查发现,虽然法院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有法律依据,但具体采取何种形式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目前大部分法院法官都是以口头通知等形式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虽然他们还没有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向当事人发出《到庭令》,但是他们会通过口头通知形式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同时把通知内容记录到笔录中。

  2022年12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推出了创新之举,即向当事人发出全国首份《到庭令》,以法律文书的形式要求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庭。

  据悉,广州中院在审理一起因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合议庭认定张某的投资款项支出及回报情况是案件的关键事实,但此前由于只有张某的代理人到庭,对一些关键事实说不清楚,提供的证据亦不够清晰充分,导致相关事实难以实质查清。考虑到张某本人对投资过程和损失情况最为了解,为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向张某发出了《到庭令》,要求张某本人于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开庭当日,张某本人亲自参加线上庭审,签署并宣读了《当事人本人保证书》。通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对质,合议庭查清了本案证据中未能完全反映的相关基本事实及细节,获取了当事人亲历所知的陈述,帮助法院查明了案件事实。

  据了解,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一书中,并没有提供《到庭令》样本,但有明确的制作依据。《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多地法院已发出《到庭令》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从去年开始,我国多地法院开始陆续对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发出了《到庭令》。

  2022年12月,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发出了该省首份《到庭令》。该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发现,涉案夫妻长期分居,感情名存实亡,于是妻子到法院起诉离婚,不想丈夫拒不出庭,导致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问题无从调查。对此,高新区法院根据案情审理需要,对被告发出了《到庭令》督促当事人出庭,如果不到庭将采用原告的证据。被告本人到庭后,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妥善处理了财产分割。

  今年7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发出了该院首份《到庭令》。该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向诉讼当事人发出《到庭令》,要求双方亲自到庭参加法庭调查。

  据悉,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王某将董某诉至法院。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关键事实争议较大,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系非法投资关系,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判决被告董某返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费。王某以一审法院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起上诉。合议庭经庭前阅卷认为,本案涉及非法债务及职业放贷人问题,王某、董某负有举证责任,其本人应当到庭参加诉讼,便于查清案件关键事实。

  宜昌中院民二庭决定以《到庭令》的方式,要求王某、董某于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王某、董某接到通知后均表示按时到庭参加法庭调查,并愿意签署保证书,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今年9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快审团队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当事人发出该院首份《到庭令》,要求当事人程某本人到庭参与法庭调查。

  该起案件中,因程某本人身体情况特殊,案件二审争议焦点是程某误工损失是否应当支持,而在案件此前的审理过程中,程某的委托代理人对于程某的身体状况、工作地点、工作具体内容、工作收入等细节均不能清楚陈述,上述问题直接影响案件裁判。

  考虑到程某本人到庭接受询问能最直观地反映出其身体状况,亦能询问了解其平时劳作的具体细节,为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以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安庆中院快审团队决定以《到庭令》的方式,要求程某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并告知了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程某接到通知后按时到庭参加法庭调查,到庭接受询问,使法院更加完整清晰地查明了案件事实。

  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收到法院发出的《到庭令》后,如果拒不到庭,又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发现,目前已有法院对当事人接到《到庭令》后拒不出庭的案件,作出了相关判决。

  2022年10月,福建省上杭县村民游某育以本村游某康曾向其借款1万元为由,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游某康归还1万元借款。

  游某康则辩称,他没有向游某育借款,涉案1万元是他和游某育等人因赌博而产生的赌债,游某育让他出具了借条,但游某育之后并未催款。

  今年1月13日,上杭县法院根据《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向游某育依法送达《到庭令》,令其参加今年1月17日的第三次庭审,游某育依旧拒绝到庭。法院最后结合游某育对借款时间前后矛盾的陈述、游某育十余年来未向游某康催款的事实,驳回了游某育的诉讼请求。

  今年4月,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开庭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时,也给案件当事人发出了《到庭令》。

  2018年,郝某与郑某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郑某东租赁郝某位于鞍山市铁西区一门面房用于餐饮经营。2022年3月,双方协商不再继续经营。但之后双方因为房屋租金结算产生了纠纷,郝某将郑某东起诉到了法院。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郑某东应向郝某支付房屋租金的合理数额为11600元。一审宣判后,郝某不服,向鞍山中院提起上诉。

  为了查清案情,鞍山中院依法向郑某东发出《到庭令》,但郑某东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东二审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一审辩称已实际给付租金,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认定郑某东尚欠郝某租金数额为11600元有误,法院二审纠正为15600元。

  记者梳理相关案件发现,法院向当事人发出《到庭令》后,多数当事人本人都会到庭参加诉讼,拒不到庭的当事人不是很多。

  “向当事人发出《到庭令》,这样显得更正规,更能引起当事人的重视。”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黄捷认为,法院向案件当事人发出《到庭令》,是将民事诉讼法的理论规定转化为司法实践的有益尝试,有助于破解当事人本人“不到庭”僵局。

责任编辑:魏涵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