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蹊跷”的盗窃案

2019-08-08 13:16: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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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1978年参军入伍的,一路从战士做到正营职参谋,在部队整整干了20个年头;1999年转业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如今也整20年了。

  刚转业到检察院的时候,我已经年近40了,以前也从没接触过法律工作,但我骨子里还是不甘心捧着“铁饭碗”混日子。尽管年龄比较大,记忆力不能跟年轻人比,但我还是挤出一切时间来学习,咬着牙愣是把司法考试考过了,然后就申请调到公诉岗位工作。也有人劝过我,这么大年纪了,瞎折腾什么?可我总觉着,没有当过公诉人,哪好意思说自己是检察官?

  如今,我从事刑事检察工作也有15个年头了,也办过一些大要案,但回想起来,印象最深的还是刚走上公诉岗位不久经办的一起“蹊跷”的盗窃案。

  那是2008年的事了,被害人陈某家中平白遭窃,一楼商店丢了50条香烟,二楼卧室又少了1000多元现金,案值总共6000余元,在当时也不是小数目。因在案发现场提取到一枚指纹,案件很快告破,犯罪嫌疑人褚某落网。

  讯问中,褚某一见到我们就忙不迭地喊冤。我反复阅卷审查,越发觉得疑点重重:在侦查阶段,褚某的两次供述虽然大体一致,但细节却多有破绽,经不起推敲。在回答“盗窃得手后如何离开现场”时,褚某先是说“院内门未锁,自己捧着香烟箱子出去了”,后又说是“自己撬门出去的”,内容大相径庭。其余细节方面,如盗窃现金的数额、先偷香烟还是先偷钱等问题,褚某的供述也多有矛盾。

  结合被害人陈某反映的情况,本案更是疑点颇多。陈某说,自家菜刀本来放在店内西窗台上,案发后却到了办公桌旁边的方凳上,整个现场没有发现脚印,小偷应该是没有穿鞋或者将鞋藏在别处,但在侦查期间的讯问中,褚某对菜刀、鞋子放置的位置等问题丝毫未提及。更让陈某哭笑不得的是,小偷得手的晚上,还在自己的店里喝了一盒牛奶,但如此经典的“桥段”褚某也只字未提。此外,现场除了货架上的香烟被偷,在一楼边角柜子里的香烟也被盗了,但褚某似乎只知道货架上香烟被盗的事,而公安机关提取到褚某指纹的那批香烟,恰恰是放在边角柜里,而并非是货架上的。

  带着这些疑问,我们实地走访了案发现场,发现了更多不能排除的疑问。首先,陈某家的院墙上布满防盗的玻璃碴,院墙很高,与我同行的副检察长王健身高1米8有余,伸长了手也只是触到院墙边沿,巷子又很窄,助跑空间不够,像褚某那样的小个子,是如何爬上去且不留痕迹的?褚某是否被玻璃划伤?这些问题都没有答案。我又测算了下,褚某供述中所称的车辆停放位置距案发现场足足有300米远,他又是如何捧着装有50条香烟的纸箱,穿过长长的弄堂小巷来到车旁,又确保不被人看见?

  晚上,我再次来到案发现场附近,模拟当时的情境。陈某家左右邻居住户成南北一线排开,大门均朝东,关上卷帘门后,根本无法判断谁家经营香烟,褚某若有心作案,按说事先应该踩点确认,有所针对。但陈某告诉我们,案发后,褚某在白天指认现场时都找错门了,难道是随机作案,恰巧就偷到了开香烟店的陈某家中?这显然不符合情理。

  经过全面细致地审查,我认为褚某的供述内容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降低了褚某作案的可能性。但是,那枚现场提取到的指纹该作何解释?后经了解,这枚指纹是从遗留现场的香烟包装上发现的,而并非从案发现场的其他固定物体上提取到的,这只能证明褚某曾经接触过该香烟包装。而事实上,提取到指纹的那批香烟是陈某与泰州的烟贩子吴某换的,“无巧不成书”,在吴某平时收购香烟的店里,其中一家恰恰是褚某的母亲开的,褚某说自己平时也会在店里帮忙,这显然无法排除褚某曾接触过该批香烟的可能性。

  虽然这起案件确实给被害人造成了不小的损失,犯罪分子固然可憎,但我们公诉工作的原则和底线是绝不放过一个坏人,更不能冤枉一个无辜的人。最终,我们对该案作出了存疑不诉的决定,褚某恢复了自由。

  案子虽然“蹊跷”,但细想之下,检察官如果不能认真审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很有可能就会办错案,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也是对我的一次教育和警醒,在此后的检察生涯里,我始终兢兢业业,努力把经手的每一起案件办对办好,不留下任何疑点瑕疵。

  如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促使我们严格证据标准,提升办案质效,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全体法律人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一定会更加完善,“法治中国”也会建设得越来越好。

责任编辑: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