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消防烈士的被告当庭道歉

2019-06-20 15:34: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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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在诚恳地公开向刘磊烈士家人及社会公众道歉,并保证在今后的生活中做一个守法公民。”6月19日,由湖南省常德市检察院提起的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唐某对自己发表不实侮辱言论深感后悔,当庭宣读了道歉信,并在庭后通过湖南都市频道向社会公众道歉。

  承办检察官介绍,今年3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盛泽中队副班长、四级消防士刘磊(系常德市石门县人)因在吴江区盛泽镇清溪河新东大桥营救轻生女子时不幸被水流卷入,壮烈牺牲。次日,应急管理部批准刘磊同志为烈士。3月22日,中共石门县委发布决定,号召全县共产党员向刘磊同志学习。

  3月22日,唐某在自己创建的微信群中,公然发表“狗熊”“有什么可惜的”等侮辱刘磊烈士的不当言论,丑化、亵渎、否定刘磊烈士的英雄事迹和精神,后又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广为传播,侵害了刘磊烈士的名誉,社会影响恶劣。唐某因辱骂刘磊烈士,被石门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常德市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后迅速介入、依法履职,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立即启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通过调取相关证据和对唐某的询问,认定该案符合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经诉前程序征求刘磊烈士近亲属意见后,该院报湖南省检察院审批并获批复准予起诉。5月14日,常德市检察院依法向常德市中级法院提起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唐某通过湖南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他们的精神应该被全社会尊重、弘扬和传承,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在网络上歪曲、诋毁、丑化、否定英雄事迹和精神。”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公益诉讼主体、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焦点问题逐一举证、质证、辩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唐某的行为侵害了刘磊烈士的名誉,伤害了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情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严重挑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合议庭合议,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唐某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湖南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来自各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消防员代表、教师代表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英雄烈士名誉不容侵犯,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以法之名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希望烈士家属得到安慰,希望更多的人能尊敬英烈、崇尚英雄。”参加庭审旁听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石门县雁池乡苏市学校校长王怀军说。

责任编辑:李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