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电子诉讼创新 助力智慧法院建设

2018-08-14 13:13: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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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电子诉讼创新式发展,不应夸大技术的作用,要以实质正义促实效化成果;要探索涉网诉讼规则,丰富完善诉讼制度;要打造安全的智能审判系统,实现技术赋能;要共享数据资源,实现边际效益递增。

  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为标志的顶层设计下,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是司法改革和法院系统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议题。推进信息技术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深度应用,打造“互联网+”诉讼服务,将信息通讯技术、人工智能等现代化高新科技与司法审判业务相碰撞融合,确也擦出了不少绚丽的火花,诉讼的电子化便是其中之一。电子诉讼,即当事人、律师、法官可以在网上进行诉讼活动,是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我国司法改革的需要,其开放、共享、高效的特性也契合了公正司法的要求,对提高司法质效、改善群众的诉讼服务体验、树立司法公信力具有出人意料的积极效果。但在电子诉讼推行初期,各地法院经验先行,各地样本五花八门,既面临法理依据、技术支撑等方面的考验,也存在重建设、轻应用等问题。各级法院在电子诉讼和电子法院建设过程中,由被动到主动,由初级到高级,由局部到全面,由基础设施向全面应用,推进电子诉讼创新式发展,才能推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方面的全局性变革,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推行电子诉讼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一环,有其深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智慧法院是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人民法院工作的一种形态,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依托,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而电子诉讼是在高度信息化的基础上对诉讼服务模式的一次创新,以网络技术为依托,以网络平台和传输设备为载体,利用网络空间实现从立案到结案的全流程诉讼服务。毋庸置疑,电子诉讼是对现有诉讼模式的补充和完善,发展和推广电子诉讼是建立智慧法院的必经之路,是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

  但不容忽视的是,这一新型诉讼方式在推广和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建设、轻应用的趋势,从各地网上立案率参差不齐可见一斑。纵观之,电子诉讼在推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效用性未得到充分发挥。法院在搭建全网络诉讼平台或在推进电子案卷随案生成前期设备、技术等成本投入巨大,但使用体验及反馈不佳,比如立案庭法官反映智审系统运行慢,从诉状扫描、上传到引入仍需要花费很长时间,业务庭法官抱怨案卷扫描增加其工作量。网上立案也只对当事人信息进行简单键入,更多的是起到预约立案的功能,当事人仍需带着纸质诉状材料到法院排队立案。线上与线下诉讼方式的频繁转换造成当事人与法院的重复劳动,使电子诉讼产生形式上便利与实质上负担的矛盾。二是合法性基础尚无保障。电子诉讼具有无纸化、虚拟化的特征,而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规则是传统纠纷解决模式下产生的适用于当事人亲临法院的诉讼模式,故而产生网上诉讼启动方式、当事人身份确认、电子送达、证据的认定等方面的制度瓶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9条、136条对视频庭审、电子送达稍有规定,但限定颇多,使得电子诉讼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大量的电子交往形式尚有待立法和司法确认。三是真实性、安全性等产生的信赖问题。传统诉讼方式下法庭的客观存在及各方的事必躬亲,使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信息得到反复的审核与验证,其真实性得到有力保障。电子诉讼突破了诉讼的时间与空间限制,诉讼行为由面对面亲历完成转变为通过互联网媒介远程操作,亲历性向非亲历性的转变无疑增加了诉讼参与人真实性与同一性的风险,也存在信息泄露等安全性风险,各方产生的质疑与采信问题势必影响诉讼进程。但从长远来看,电子化诉讼仍是未来发展的方向和建设的重点,现阶段电子诉讼应在改良基础上向纵深推进,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使互联网直至人工智能与诉讼服务深度融合,推进电子诉讼创新式发展。

  推进电子诉讼创新式发展,不应夸大技术的作用,要以实质正义促实效化成果。司法审判的数字化和在线化改变的是人的状态而非本质,电子诉讼必要的设备和技术要求对那些没有能力利用电子技术的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为此,寻求司法效率与当事人程序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即如何通过技术应用既提高审判管理效率,又切实维护民众对司法审判公平正义的追求,是必须攻克的首道难题。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性和程序选择权,使电子诉讼能够平等对待每个当事人,面对弱势群体,要增加电子诉讼方面的法律援助。法官应避免成为审判机器,在线行使阐明权,平衡当事人的在线攻击和防御能力。另外,在技术设计方面应该简便易操作,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和不同需求的当事人,应提供差异性的服务,让他们可以选择不同的司法服务方式。

  推进电子诉讼创新式发展,要探索涉网诉讼规则,丰富完善诉讼制度。电子诉讼是诉讼程序的新形态,冲击了传统诉讼的规则、原则,在构建电子诉讼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这些变化的因素,重新反思、调整、定义诉讼原则,以法律认可打造制度合法性基础,以制度张力去容纳现代科技。首先要确认电子诉讼的地位,明确规定电子诉讼适用的情形,以此获取民众对电子诉讼权威性和安全性的认可。其次要健全诉讼规则,探索有关电子诉讼的启动、当事人确认、电子送达、案件生效直至执行结案等专门的涉网诉讼规则。对原有的诉讼原则,如直接言词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等适宜做扩大解释;在推广初期,应鼓励小额财产类案件优先适用电子诉讼程序;健全电子诉讼的送达规则,扩大电子送达的适应范围,细化电子送达的规则设计,明确电子文件接收的节点和效力等等。

  推进电子诉讼创新式发展,要打造安全的智能审判系统,实现技术赋能。在交往场景日益数字化的背景下,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可助力诉讼参与人的在线身份识别和确认,类案检索、裁判文书写作、证据分析和推理等则可助力法官办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电子诉讼存在的技术风险,例如黑客攻击、平台故障、管理员操作失误或违规等,亟需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保障电子诉讼的稳步推行。在电子诉讼平台的信息传送过程中,可以采用信息加密技术,将其转换为专门的数字语言,即使黑客截获该信息也无法破解其内容。所有的平台操作行为全程留痕,防止管理员滥用权限进行违规操作或失误操作,并建立相应的技术安全责任保障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负责人员。技术安全责任保障应当包括电子法庭技术层面的保障和更新、电子法庭设备层面的维护和管理、电子法庭人才层面的引进和管理等,以此来执行好电子诉讼平稳运行的技术保障任务。

  推进电子诉讼创新式发展,还要共享数据资源,实现边际效益递增。首先是诉讼机制跳出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与调解、仲裁等在线互联互通,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内外信息要素的自由转换,建设一体化纠纷解决平台。比如,在平台内设置统一的诉调对接数据接口,将在线调解与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等有效衔接,以解纷供给创新适应日益增长的解纷需求。下一步是让审判信息与社会其他部门信息实现跨界共享,更加注重发挥审判活动对社会行为的引导功能。依托于大数据平台,法院在审判数据基础上,利用其他相关社会数据,对社会某一时间内突发问题及其类型化进行社会学分析预测,为自身审判活动、应急的行政管理、未来的立法活动等发挥重要的参考指导作用。

责任编辑: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