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着力破解夫妻共同债务难题

2018-08-08 13:34: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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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夫妻债务制度缘于婚姻法第4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实行以共同债务为原则,以个人债务为例外的制度。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对外举债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生产、经营而对外所负的债务,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解释二》第24条则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然而,该规定并非实体法规则,而是诉讼证明上的推定规则。所谓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就是将证明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倒置给了借款人的配偶,即借款人配偶能够证明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否则就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这实际上加重了借款人配偶举证负担,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配偶可能因难以完成举证责任而败诉。这就为一些不良的借款人逃避债务提供了空间,如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置夫妻忠实义务、诚信原则于不顾,虚构债务或为赌博、吸毒、非法集资、高利贷等目的恶意举债,从而损害其配偶的合法权益,正因如此,该规定的合理性一直备受质疑。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这些因素的叠加,导致夫妻债务的认定更加复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要“共债共签”或一方事后追认,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