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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向司机借充电宝遭拒 强行下车殴打司机致伤

2016-05-31 14:27: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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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法制频道5月31日讯 据江淮晨报报道,许某在乘坐司机王某驾驶的出租车时,发现自己的手机快没电了,便提出向王某借用手机充电宝使用,以便用手机上的滴滴打车软件付打车费。然而,在王某拒绝了许某的请求后,许某竟强行开车门打算下车,在车辆停稳后,又殴打了王某。5月30日,记者从合肥市中院获悉,该院二审判决许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刑二年四个月。

  法院查明,2014年12月31日下午4时许,许某和同事李某在单位门口一起乘坐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准备到中澳花园KTV唱歌。途中,许某发现自己的手机快没电了,便提出向王某借用手机充电宝使用,以便用手机上的滴滴打车软件付打车费。

  因充电宝电量不足,王某不同意出借,进而两人发生争吵。当出租车行驶至长丰县双凤开发区阜阳北路与金宁路交叉口附近时,许某在车未停下时强行将车门打开下车,王某及车上乘坐人把许某拉住,并立即将车停稳。许某将王某的车钥匙拔掉下车就跑,王某跟后追撵至阿奎利亚售楼部门口,被告人许某便对王某进行殴打。此时,出租车驾驶员胡某驾驶出租车路过此处,见状便停车让李某去将两人劝开,并根据王某的请求掏出手机准备报警。

  许某见胡某要报警便又对其进行殴打,李某也上前帮忙。王某上前阻止,也遭到许某和李某的殴打,最后将胡某打倒在路边绿化带上,许某、李某离开现场。

  事发后,经鉴定,胡某伤势构成轻伤,王某轻微伤。

  警方分别在2015年10月和11月将许某和李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许某、李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犯罪情节,法院判决许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许某、李某以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近日,合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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