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安对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的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鲁网法制频道4月26日讯,自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颁布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和市反恐办以“法治六进”为契机,认真宣传贯彻《反恐怖主义法》,不断增强全民反恐意识。对于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的行为,坚持打早打小、依法处理,坚决消除涉恐安全隐患。
近日,市公安局相关警种经过缜密工作,抓获并依法行政拘留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违法人员王某峰。此案是我市公安机关侦办的第一起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的案件,王某峰成为我市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第一人。
4月20日,济南公安获得线索:长清区石庄村人王某峰多次上网访问境外涉恐网站,观看涉暴恐音视频。市公安局迅速启动反恐侦查打击合成作战机制,先期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工作。4月21日,办案民警果断采取措施,将违法嫌疑人王某峰(男,汉族,36岁,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石庄村人)抓获。经审查,该王初步交待自去年2月以来,通过观看电视新闻对ISIS恐怖事件的报道,对暴恐音视频产生好奇心理,为个人寻求刺激、缓解压力,多次通过百度搜索并非法登陆境外网站,观看并下载割头、ISIS打仗场面等涉暴恐音视频。仅4月2日至7日,该王就先后5次访问境外涉恐网站,观看暴恐音视频4部。
鉴于王某峰的行为,长清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之二规定,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参照法律条文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