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安对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的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2016-04-26 09:07: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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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法制频道4月26日讯,自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颁布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和市反恐办以“法治六进”为契机,认真宣传贯彻《反恐怖主义法》不断增强全民反恐意识。对于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的行为,坚持打早打小、依法处理,坚决消除涉恐安全隐患。

近日,市公安局相关警种经过缜密工作,抓获并依法行政拘留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违法人员王某峰。此案是我市公安机关侦办的第一起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的案件,王某峰成为我市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第一人。

4月20日,济南公安获得线索:长清区石庄村人王某峰多次上网访问境外涉恐网站,观看涉暴恐音视频。市公安局迅速启动反恐侦查打击合成作战机制,先期开展侦查、调查、取证作。4月21日,办案民警果断采取措施,将违法嫌疑人王某峰(男,汉族,36岁,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石庄村人)抓获。经审查,该王初步交待自去年2月以来,通过观看电视新闻对ISIS恐怖事件的报道,对暴恐音视频产生好奇心理,为个人寻求刺激、缓解压力,多次通过百度搜索并非法登陆境外网站,观看并下载割头、ISIS打仗场面等涉暴恐音视频。仅4月2日至7日,该王就先后5次访问境外涉恐网站,观看暴恐音视频4部。

鉴于王某峰的行为,长清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之二规定,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参照法律条文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责任编辑: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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