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人民调解员”—杨永生
杨永生,男,1962年6月生人,汉族,中共党员。1981年1月参加工作,历任张鲁集乡中学团总支书记、郓城镇团委副书记、科协主任。2001年任原郓城镇司法所所长,现任郓城县司法局唐塔司法所所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2001年,一纸调令,杨永生被组织安排到(原)郓城镇司法所工作。没想到杨永生在这里一干就是10多年,10多年间,杨永生从一名普通的司法干警,成长为司法所所长、镇调委会主任。为搞好辖区内的社会稳定,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这些年,杨永生的足迹跑遍了全镇90个行政村,一辆自行车伴他走遍了全镇每一个角落。通过走访,他熟知了各村情况,在得到镇有关部门和各村委会支持下,他在全镇每一个村(居)都建起了村调解委员会,把一些威信高、处事公道、主持正义、热爱公益事业的老党员、老教师、老军人都吸收到调解队伍来,并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为化解辖区的民间矛盾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为此,全镇形成了完善的镇、村、企事业人民调解网络。
为更好地服务群众,及时化解村民间的矛盾纠纷,2012年7月,杨永生成立了以自己名字命名的“杨永生调解工作室”,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宗旨,以打造“规范化、专业化、特色化”调解品牌为目标,对辖区内出现的各类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成功主持、参与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调解协议履约率100%,防止民转刑案件5余起,解答法律咨询200余人次,发放“六五”普法宣传材料3万余份。
在调解工作中,杨永生坚持“调访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防止矛盾纠纷的积累、扩散、激化,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在调解工作中,杨永生根据案件的特点、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具体情况,总结调解经验,提升调解水平。逐渐总结出了行之有效的调处纠纷“六要”准则。一要控制局面。不管什么样的纠纷,首先要采取一切手段,稳定当事人情绪,把局面控制到当事人能坐下来协商的程度。二要查明事实。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全面了解事实情况,既不主观臆断,也不偏听偏信。三要有理有据,切中要害。四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五要签字认可,督促履行。六要回访疏导,记录经验。调解纠纷“六要”准则有效提升了人民调解的工作效果。
杨永生从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10多年来,时刻把群众问题挂心头,处处为群众着想,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他团结带领司法所一班人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先后成功主持、参与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900余件,调处成功率达98%以上,未发生一件因调解不当或调解不及时而引发矛盾激化、民转刑案件发生。
2012年9月16日,原郓城镇范周楼村村民丁修长与邻居李相辰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双方态度冲动,事态激化,杨永生闻讯后,带着土管所、村委会等部门的同志及时赶到,果断控制现场,避免了双方的械斗,随后通过调查核实,摸清矛盾根源,找准解决途径,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反复协商,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接着带领人员为他们测量、拉线、勘定边界,一起错综复杂的宅基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2014年7月28日唐塔街道某公司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死者为唐塔街道某有限公司的员工,死者家属与公司之间产生了严重纠纷,在杨永生所长的悉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化解。汤某,24岁,是某有限公司于2012年招进的正式员工,2014年7月28日早上5点,汤某在进行高空检查作业时,不幸触电,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次死亡经鉴定属工伤,汤某家属将得到工伤赔偿款。但这并不能弥补汤某一家的伤痛,汤某是家里的独子,父母已年迈,新婚的妻子现已怀孕两个月,无法从事劳动,于是汤某家属要求某公司除工伤赔偿外,额外赔偿50万元,某公司认为此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矛盾十分严重。
杨永生接到此次事件后,当即开展组织协调会议,制定出调解方案。并立即采取行动,兵分两路与矛盾双方进行交谈。司法所所长杨永生亲自与死者家属谈话,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在杨所长的带领下,工作人员经过艰难的交涉,使矛盾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与汤某家人3万元的补偿,并发动公司员工捐款1万余元,在劳动保险部门的死亡赔偿金到位之前,公司先期垫付40万元。
由于出色的成绩,杨永生1994年至今在年度考核评定中年年获优秀等级;2009—2010连续两年被县委、县政府授予“政法工作先进个人”;2011年至今年年被菏泽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评为“优秀人民调解员”;2012年度被菏泽市司法局、菏泽日报社评为“群众最满意的人民调解员”;2013年被评为“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