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产能职工安置,要用好这些就业援助政策!
2016年初, 国务院连续下发关于钢铁和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首要任务的去产能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一年来, 人社部、 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相继出台文件, 明确了钢铁、 煤炭行业去产能的相关政策, 特别是对去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渠道、方式和资金来源、 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
人社部对职工安置工作很重视, 将其列为重大课题, 委托中国就业促进会承担课题研究工作。日前,记者就推进特定区域需特殊就业援助政策, 采访了课题组有关负责人、中国就业促进会秘书长李春晖,他给出了以下建议。
要坚持去产能工作方向
实现 “去、改、安”同步推进
“去”是指去产能, “改”是指国有企业改革, “安”是指职工安置。
一是应将去产能工作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同步安排,一并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转型,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是钢铁、煤炭行业实现转型升级和脱困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决心不能动摇。有关方面应深入研究钢铁、煤炭市场供求趋势,以科学、合理的判断,引导地方政府和企业消除误判,纠正软化、弱化倾向,既要服从大局、着眼长远,坚决落实既定政策,又要结合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将深化企业经营和用人机制改革切实推进。在推动去产能和国有企业改革中,应将行政指令要求与构建市场倒逼机制有机结合,进而调动企业自身的积极性,促使企业承担应尽的主体责任。有关方面应主动借助去产能之机,着力推动钢铁、煤炭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或转型升级,做新做强; 或重组、 改制, 转变生产经营机制。无论是去产能,还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一个关键环节是做好职工的分流安置并革新固有的用人机制,对此,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引导并给予支持。
二是应将去产能工作目标与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任务同步落实, 一并督查到位。就业优先是基本国策,在去产能过程中更要予以充分体现。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应把推动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对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去产能职工分流安置政策,应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政策落实,并及时研究新情况,提出新举措。
建议制定特定区域
就业援助政策
对困难地区给予强力支持
这个建议是课题组在听取了地方意见,参考了日本等国家在特定时期采取的特定区域政策的基础上提出的。因为在去产能过程中,一些地区特别是资源型城市,分流安置职工困难最大。为此,对困难地区应实行特定区域就业、社保政策,给予特别援助。对纳入特定地区范围的,在积极推动人社部、国家发改委、全国总工会等五部门联合开展的 “东北等困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同时,可实行以下具体专项政策:
一是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应加大支持,提高对特定困难地区的资金配比,使这项资金在职工分流安置中起到支撑作用,基本补足地方和企业的缺口。
二是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应实行倾斜,对特定地区在往年拨付数额的基础上增加投入,满足该地区为安置去产能职工扩大就业、开发岗位和支持创业、推进灵活就业的需要。
三是针对特定区域存在的问题和实际需要,失业保险应实行专项政策:对欠缴失业保险费又一时无力补缴的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分流安置实际情况给予援企稳岗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或其他方式的支持。对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金,保证其合法权益。对失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不足的城市,可由省里动用调剂金予以支持。
四是应积极申请和协调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对特定地区给予支持。
五是社会保险和职业培训专项政策一并跟进。对特定地区可实行一定时期的降低有关险种费率、减免社会保险费等政策。对这些地区的职业培训, 可按照人社部的特定培训计划再重点细分,专门指导推进。
六是就业服务、职业指导和政策宣传工作实行专事专办。组织工作组进入企业,开办安置政策宣讲班和进行就业、社保咨询指导,做到一人一册,使分流职工心中有数,心里有底,就业有望。
把握就业生长点
大力推进灵活就业
大力发展灵活就业是缓解分流安置职工压力的一个重要选项。
为此建议,一是应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以及困难地区,要搞好宣传和就业指导,使分流职工认清就业形势, 从实际出发, 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 主动寻找就业门路, 积极参与灵活就业。
二是应扩展现行政策。将需分流安置职工列为就业困难人员, 纳入就业援助政策扶持范围。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完善灵活就业政策,给予大力支持。在就业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上,要将灵活就业者的补贴算进大账予以保障。通过这些切实措施,引导、鼓励和扶助分流职工实现灵活就业。
三是应抓好顶层设计。有关部门应将灵活就业作为全国就业的重要现象、重要领域和形式,对如何大力推动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更为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加强工作指导。
引导民营企业依规操作
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一是应按政策规定给予奖补资金。 政策规定,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 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督导检查, 指导地方认真实施, 应该给予民营企业奖补资金的, 务必兑现。
二是应采取符合实际的操作方式。 为避免民营企业业主将奖补资金挪作他用, 可由当地人社部门将应该拨付的资金单独建账管理, 依据企业上报并经核准的名单, 直接向员工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等有关费用, 不足部分, 督导企业承担。
三是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相应出台符合实际、针对民营企业的奖补资金使用和员工分流安置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 以促进地方和民营企业依规办事, 规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