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不干预司法案件成为社会共识
通报干预司法案件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禁止干预司法案件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这种共识必须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今年2月1日中央政法委公布了7起此类案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原正处级审判员左红因干预过问案件,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让审理者裁判”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更是保障司法案件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自2015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后,“不干预司法案件”的制度性约束力已经无差别地成为全社会各群体的紧箍咒。在2015年11月,中央政法委就首次通报了5起干预司法的典型案件,给各种干预司法案件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此次中央政法委通报的7起干预司法案件的典型案例,同2015年首次通报的内容相比,被通报人员的身份更加多元化,不仅仅限于公职人员,还包括律师。被通报公职人员的就职部门涉及面很广,既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也有身处基层的公安干警。再次,被通报公职人员干预司法案件的方式更加复杂更加大胆,既有直接受贿干涉命案让重罪轻判的,也有利用专业级别优势打招呼说情的,还有违背司法程序直接帮助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的,同时这些被干预的司法案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度普遍较高,对司法制度的戕害更深。
制度必须以看得见的形式被落实,否则就形同虚设。严格落实中央关于禁止干预司法案件的要求,就必须以全社会看得见的形式进行贯彻,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防止形式主义,让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政法干警实实在在地看到依法治国、司法改革的成效。通报干预司法案件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禁止干预司法案件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这种共识必须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广大政法干警普遍遵循的职业操守,成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普遍恪守的政治纪律,成为群众普遍认可的司法原则。
也只有禁止干预司法案件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司法案件的承办者才能够真正有底气做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让审理者裁判”的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才有最基本的制度性基础。也只有禁止干预司法案件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才能彻底消灭司法掮客、隐形代理等司法腐败顽疾,不断夯实依法治国的队伍基础。
今年2月1日中央政法委公布了7起此类案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原正处级审判员左红因干预过问案件,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让审理者裁判”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更是保障司法案件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自2015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后,“不干预司法案件”的制度性约束力已经无差别地成为全社会各群体的紧箍咒。在2015年11月,中央政法委就首次通报了5起干预司法的典型案件,给各种干预司法案件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此次中央政法委通报的7起干预司法案件的典型案例,同2015年首次通报的内容相比,被通报人员的身份更加多元化,不仅仅限于公职人员,还包括律师。被通报公职人员的就职部门涉及面很广,既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也有身处基层的公安干警。再次,被通报公职人员干预司法案件的方式更加复杂更加大胆,既有直接受贿干涉命案让重罪轻判的,也有利用专业级别优势打招呼说情的,还有违背司法程序直接帮助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的,同时这些被干预的司法案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度普遍较高,对司法制度的戕害更深。
制度必须以看得见的形式被落实,否则就形同虚设。严格落实中央关于禁止干预司法案件的要求,就必须以全社会看得见的形式进行贯彻,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防止形式主义,让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政法干警实实在在地看到依法治国、司法改革的成效。通报干预司法案件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禁止干预司法案件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这种共识必须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广大政法干警普遍遵循的职业操守,成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普遍恪守的政治纪律,成为群众普遍认可的司法原则。
也只有禁止干预司法案件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司法案件的承办者才能够真正有底气做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让审理者裁判”的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才有最基本的制度性基础。也只有禁止干预司法案件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才能彻底消灭司法掮客、隐形代理等司法腐败顽疾,不断夯实依法治国的队伍基础。
责任编辑: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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