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立法遏制群体性劳动争议多发势头
中国社科院近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劳动争议仍然是中国社会矛盾冲突数量最多的一个方面,领跑社会矛盾冲突排行榜。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000人以上的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多发频发,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数据,前三季度这类大规模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发生了52起。
专家指出,就劳动争议案件类型来看,约九成劳动争议是因用人单位未能遵守法定劳动基准造成的。当前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中重要领域单项法律缺位,应尽快出台劳动基准法,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督促用人单位执行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标准,从而有效遏制群体性劳动争议多发频发势头。
劳动争议领跑社会矛盾排行榜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201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显示,前三个季度,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52.2万件,涉及劳动者72.1万人,同比分别增长5.6%和11.1%,共审结48.7万件,同比增长3.7%。
“进入2008年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出台,各地劳动争议数量呈现井喷态势。劳动报酬争议仍然高居各类案件首位,其中用人单位恶意不发劳动报酬所占比例有所下降,而加班费、年终奖、福利费等方面争议逐渐增多。”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师闫冬博士说。
报告同时显示,由各种劳动争议引发的劳动者群体性事件数量有较大增长,事件焦点主要涉及工资(讨薪)、企业裁员和经济补偿、出租车运营争议、职工保险福利争议等问题。盘点2014年广受关注的劳动争议案件,东莞最大鞋厂少缴社保致上千员工大罢工、沃尔玛常德店关店解散员工引起劳动纠纷、王茁诉上海家化劳动争议案……争议的发生莫不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劳动合同纠纷密切相关,而这些在我国均属法定劳动基准范围。
“法定劳动基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标准,20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数量持续增长,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未能遵守法定劳动基准。”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坤刚说,如果法定劳动基准得以切实执行,劳动争议数量将减少90%以上。
劳动监察弱化易诱发群体事件
我国劳动争议群体性事件频发,劳动基准未能得到很好落实,劳动监察弱化是重要原因。李坤刚介绍,劳动基准的执行一是靠工会内部监督,二是靠政府劳动监察的外部监督,但这两种主要监督机制均不能发挥有效作用。工会市场化转型迟迟未能实行,地方化劳动监察囿于地方利益亦遭到弱化,用人单位违法自然难以遏制。在用人单位劳动违法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我国不得已采取“个人维权,免费仲裁”的办法,让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李坤刚指出,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不积极执行劳动基准法,这种现象有着很深的根源。在分税制下,各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懈怠进行劳动行政执法。哪个地方严格执行劳动基准,就丧失了所谓的良好投资环境,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此外,地方化的社会保险制度也削弱了地方执法积极性,各地方主要关心本地居民社会保险,对于外来工社会保险问题则不太关心,目前一线大城市均存在这种心态。
“劳动监察弱化很大程度上成为劳动者不满情绪积聚、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诱因。”李坤刚说,大部分劳动者不想因维权而丢了工作,往往会隐忍多年,不会轻易提起劳动仲裁。劳动者合法权益长期受到侵害,长期积累的不满在特定背景下会突然大规模爆发。比如去年广东省很多群体事件,均是因用人单位长期不缴纳社会保险所致。
“应转变我国当前的劳动基准监察机制。执法部门须凌驾于地方利益之上,才能执行好劳动基准。”李坤刚说,劳动基准的执行与否,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关劳动关系和谐,事关社会稳定。劳动基准作为劳动关系的底线,不能由地方政府去守,应建立超脱于地方经济利益的监察机制。
出台劳动基准法加大违法成本
除劳动监察机制存在问题外,劳动法律制度不完善也是群体性劳动事件多发的重要原因。“我国当前尚无统一的劳动基准法,法定最低劳动标准散见于诸多法律法规之中,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李坤刚说,法律的分散性导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甚至是劳动仲裁和司法部门对劳动标准认识模糊,严重影响了劳动基准的执行和效能发挥。
“劳动基准法在劳动法体系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发挥着奠基石的作用,对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利益有着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虽然劳动法及相关基准性法规、规章相继出台,但是有关工时、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的基准制度一直受到质疑,实施效果远未达到立法初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林嘉教授说。
“应尽快制定系统的劳动基准法。”李坤刚指出,目前单个劳动基准立法已经为统一立法奠定了基础,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基准立法提供了立法借鉴。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有50%以上劳动者进入城市就业。因此,我国制定劳动基准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均已具备。他同时建议,由于当前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过小,在立法中需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和成本,以约束用人单位更严格地执行劳动基准,从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