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阿拉善左旗政府门口的上访
我们是阿拉善左旗巴音木仁苏木上滩嘎查的村民。我嘎查原嘎查长刘光和及现支部书记丁立民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以权谋私,为了让自已的亲戚谋利,不顾全权村民的利益,未经全村村民的决议,擅自与田玉军签订工程款为549000元的《排水沟施工承包合同》,请贵单位查明其违法行为,还上滩嘎查村民一个公道,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2011年12月19日,刘光和与丁立民未经村民会议决定,瞒着全村村民与丁立民的小舅子田玉军签订了合同价款为540000元的巨额施工合同。该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完全违返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以上规定,施实该工程即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也没有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没有招投标、没有公开公示,更没有对该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讨论,是刘光和、丁立民及田玉军三人出于不正当的目的私下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说明工程的土方计算、排水效果及验收标准,巨额的承包费是怎么得出的就不得而知了。直到田玉军向村委会讨要工程款而将村委会告至法院,法院判决村委会向田玉军支付工程款时,村民才知道此合同的存在。后从合同中发现,田玉军的签名根本不是田玉军本人亲笔签名,可见该合同是田玉军与刘光和、丁立民窜通一气,恶意损害村民利益的结果。
不仅如此,在该合同签订前,刘光和就未经村民决定,将我嘎查350亩的沙地以1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17年(到承包期满),此笔钱就是准备用来支付该合同的工程款;在该合同签订后,刘光和仍未经村民决议,不经理财小组的签字,私自做主,挪用公款,把村上29万元公款挪用给田玉军购买挖掘机,以此让田玉军进行施工。这此都说明,刘光和和丁立民对村民的财产早就窥视许久,对此事也是蓄谋已久,拿村民的钱去挣钱,置村民的利益予不顾,目无法纪,这完全违背了党员干部应有的行为准则。
我们再来看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田玉军也是我嘎查的村民,没有修建排水沟的资质和任何经验,在开工初期也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开沟能否解决漫滩水浸泡粮食问题也没有经过充分的论证,因此,在村民认为开沟方案对解决漫滩水浸泡粮食问题毫无效果的情况下,田玉军盲目施工,强行开沟时,村民几次阻拦,苏木领导也曾出面制止,中途田玉军只好停工,但是在丁立民连任后的当天下午,田玉军就又开始继续施工。由于田玉军根本不懂科学施工,原本为了排水而开沟,结果把地下水挖通引出后又无法排除,造成内涝,不仅淹了道路,而且还致使今年的葵花成熟后无法收割,8000亩庄稼被淹, 2000亩庄稼绝收,部分农户颗粒无收,给村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这些全是由于刘光和与丁立民在背后支持田玉军而造成的。从私自转让沙地开始,到签订合同、挪用公款及强行施工,都是刘光和与丁立民在中间假公济私,为田玉军撑腰,否则田玉军不会这样胆大妄为。最后一次施工,村民阻拦无效后,由苏木领导出面才使田玉军停工,才防止损失的扩大。
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是一个身为党员干部应为的事。而刘光和与丁立民却利为已谋,做一些损害村民的事,这完全是背道而驰,不符合一名党员干部的标准。对此,希望贵单位能派人员到我嘎查进行调查,坚决要求查明刘光和与丁立民的违法行为,给我们一个交待。
根据以上情况的反映,《排水沟施工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全部是由刘光和与丁立民一手操作的,该合同并非代表我村民的意志,是违法行为的产物,严重损害了我嘎查村民的利益,故如要支付田玉军的工程款,也应由主要责任人刘光和与丁立民承担责任,我们不应对刘光和与丁立民的违法行为买单,否则就是助长了违法份子的气焰。而且我们还将保留由于田玉军在施工过程中给我们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的诉讼权利